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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施工第十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喷锚、排桩、桩锚、土钉墙、地下连续墙、水泥土档墙等),支撑体系(钢结构支撑、钢筋砼支撑等),地下水处理(侧壁帷幕、水平封底、深井降水等)。承担支护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支护形式相应的能力和履约能力。
  第十六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支护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定签章,并经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定认可。第十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经市建设工程设计办公室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时,建设单位须向市设计办公室申请变更,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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